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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

来源:诚为径教育     时间:2021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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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 2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在纪律处分解除之后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品行端正, 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坚持学术诚信,在校期间无考试作弊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学业成绩优良,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并分别达到下述相应学业水平要求: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且历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且汉语言专业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中国汉语水平考试须达到HSK5级A等及以上。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且在学习年限内通过我校指定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

通过我校指定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是指参加以下考试之一并获得规定的通过成绩:

1.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

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成绩合格;

3.广 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外语类专业第二外语语种)考试成绩合格;

5.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大学英语》(B、C)成绩80分或以上;

6.由我校自行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在 完成本专业学业期间辅修其他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专业大类),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依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有关要求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八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 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应在申请毕业的同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授予学位的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

第九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我校学士 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核本科毕业生的申请材料,并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意见,提交教务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出席会议委员应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须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十条教务处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 员会提交的学位授予材料进行汇总、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教务 处提交的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定,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出席会议委员应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须超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1/2 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定并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在学校网站公示7天,公示后无异议者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教务处通知申请人所在学院,学院将未获得学士学位的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学士学位申请人,由本人签收;学士学位申请人拒绝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对学士学位授予有 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并送达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学校不再受理其异议申请。被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如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参照我校相关申诉文件进行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申请后中途放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不再受理其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华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华师[2018] 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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